近日,山东省滨州市某学生家长宋某与某电子游戏厅老板刘某因为“孩子事”诉至法庭,经法院调解,刘某如数返还了所赚宋某孩子的游戏费用200元。
今年10月份,学校向宋某反映其12岁的儿子近来时常旷课,引起了宋某的注意,并意识到其子不仅找借口向家里要钱,而且经常性地悄悄从家里拿钱。经了解得知,儿子迷上了电子游戏,时常不分时候去刘某的游戏厅玩,花钱已达500元。遂要求刘某不要再允许其儿子来玩,但刘某以玩不玩属自愿为由,拒不答应这一要求,并与宋发生了争吵。为此,两人闹上了法庭。依据事实,法院根据《防止青少年犯罪法》第33条2款规定:“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,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,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,并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”,作了调解,双方达成了以上协议。